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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侯永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224执466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4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24执4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组织机构代码:899910773。

负责人:覃治桥,行长。

委托代理人:覃世明,该支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被执行人:侯永明,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融安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侯永明银行卡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0224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信用卡透支额3993.12元、利息183.19元(暂计至2016年5月13日,之后另计)、滞纳金62.0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桂0224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韦恩宏

人民陪审员叶洁

人民陪审员唐科文

书记员:

书记员韦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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