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7民初15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7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54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岭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江耀湛,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一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