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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7民初15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7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54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岭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江耀湛,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一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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