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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楠与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425民初296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5民初2964号

当事人:

原告:吴敬楠,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柯建宁,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范兴柱,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范兴动,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楠与被告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楠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敬楠以欲与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敬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吴敬楠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张五一

人民陪审员林晓霞

书记员:

书记员吴羽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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