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楠与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425民初296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5民初2964号
当事人:
原告:吴敬楠,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柯建宁,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范兴柱,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被告:范兴动,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楠与被告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楠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敬楠以欲与柯建宁、范兴柱、范兴动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敬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吴敬楠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张五一
人民陪审员林晓霞
书记员:
书记员吴羽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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