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与王义建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702民初4132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4132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杜陵路**。
负责人:陈献林,该支行行长。
被告:王义建,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与被告王义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5元,减半收取计326.25元,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森茂
书记员:
书记员陈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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