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7张炎清与邵晶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602民初3397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3397号
当事人:
原告:张炎清,女,195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晶晶,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炎清与被告邵晶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炎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炎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姚丽
书记员:
书记员童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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