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5
案件内容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少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少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少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少金在中国工商银行13×××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6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鲍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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