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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5
案件内容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少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执212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少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少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少金在中国工商银行13×××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6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鲍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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