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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凯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宏远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15执2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30
案件内容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5执2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凯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孙卫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宏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浩瀚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江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上海博凯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宏远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650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650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宏远玻璃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上海博凯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126505元。

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奎

人民陪审员薛德荣

人民陪审员宋水泉

书记员:

书记员肖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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