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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523执保2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3执保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民生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杨余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刚,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宝清县金科源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双胜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刚、宝清县金科元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9)黑052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一、被申请人宝清县金科源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被保全设备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二、查封了申请人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宝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宝清县××镇的房产(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52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方旭

书记员:

书记员董恩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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