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龙男与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菁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673-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1-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67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朴龙男。
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7778885。
法定代表人张学燕。
被执行人李菁。
被执行人张学燕。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朴龙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菁、张学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9130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到部分执行款人民币28463元,对于未受清偿的债务,本院经调查工商、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鉴于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浩文
审判员黄海涛
审判员叶建涛
书记员:
书记员梁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