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极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2知民初216号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216号

当事人: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极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瑞斯东街1399号景芝酒业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来安贵。

审理经过: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极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极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徐友仁

人民陪审员张君

人民陪审员辛凤英

书记员:

书记员陈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