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421执858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1执85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
被执行人:王某某 。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执行款1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5000余元,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王某某银行账户,王某某名下所有的甘D××××ד五菱”牌汽车、甘D××××ד哈弗”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王某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国秀
审判员雒仲学
审判员武多智
书记员:
书记员赵广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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