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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金与王新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深福法执字第64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64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志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胜,男,汉族。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8元、被执行人负担2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陈秀松

执行员谭平

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

书记员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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