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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与陆正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16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161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志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正勇,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宏基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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