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06)张执字第2661-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1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张执字第26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怀珍,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罗村镇演礼村。
被执行人淄博天意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小旦村。
法定代表人翟乃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怀珍诉淄博天意建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尚有292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刘方方
书记员:
书记员郑云静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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