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言珠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1刑更905号
案由:
组织卖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5-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刑更905号
当事人:
罪犯黄言珠,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观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言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黄言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言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言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言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胡明艳
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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