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料××团××司与丁××、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星××料××团××司,
省××××号。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马××。
委托代理人:文××。
被告:丁××。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龚××。
被告: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诉被告
丁××、龚××、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
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星××料××团××司撤回对被告丁
××、龚××、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浙江××星××料××团×
×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姜达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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