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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料××团××司与丁××、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星××料××团××司,

省××××号。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马××。

委托代理人:文××。

被告:丁××。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龚××。

被告: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诉被告

丁××、龚××、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

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星××料××团××司撤回对被告丁

××、龚××、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浙江××星××料××团×

×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姜达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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