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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602执6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602执6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

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庆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曲新林

审判员张俊杰

审判员高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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