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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连荣、吴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621民初4773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77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连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吴粉玲,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汤伟卫,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告:孙连海,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荣、吴粉玲、汤伟卫、孙连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请求解除案涉相应的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以及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孙连荣、吴粉玲、汤伟卫、孙连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2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爱贤

书记员:

法官助理于正江

书记员陈星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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