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3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连荣、吴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621民初4773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77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连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吴粉玲,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汤伟卫,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告:孙连海,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荣、吴粉玲、汤伟卫、孙连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请求解除案涉相应的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以及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孙连荣、吴粉玲、汤伟卫、孙连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2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爱贤
书记员:
法官助理于正江
书记员陈星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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