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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1104执497号之八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30
案件内容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497号之八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瑞,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396619685J。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瑞与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存款6094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辉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世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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