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刑初17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祥,男。2002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祥与被害人马某1曾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4月29日18时许,在兰州新区一社马某1玫瑰地中,马某祥与马某1再次因土地问题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马某1被马某祥殴打致肋骨骨折、肺挫伤、腰椎骨折、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马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祥与被害人马某1达成和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祥的供述、证人马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病历、和某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某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祥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某,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祥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火东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文霞
书记员刘双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