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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冶与金远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421民初5159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民初5159号

当事人:

原告:吴春冶,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金远馨,女,1998年4月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春冶与被告金远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吴春冶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冶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春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春冶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李士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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