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鹏、黄钦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023执307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30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鹏,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胡定旺,宝应县水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钦国,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鹏与被执行人黄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钦国民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9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6345元,执行费145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钦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潘鹏与被执行人黄钦国民已于2022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钦国对尚欠申请执行人16345元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承诺自2022年2月至6月期间,每月偿还30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10日前结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葛海滨
审判员李洪庆
审判员杨浩杰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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