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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鹏、黄钦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023执307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30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鹏,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胡定旺,宝应县水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钦国,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鹏与被执行人黄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钦国民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9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6345元,执行费145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钦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潘鹏与被执行人黄钦国民已于2022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钦国对尚欠申请执行人16345元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承诺自2022年2月至6月期间,每月偿还30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10日前结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葛海滨

审判员李洪庆

审判员杨浩杰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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