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昆鹏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1号
当事人:
原告杨昆鹏。
被告杨建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昆鹏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昆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建贞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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