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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昆鹏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1号

当事人:

原告杨昆鹏。

被告杨建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昆鹏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昆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建贞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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