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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02执176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16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执17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润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04764-1。

负责人李长征,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葛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芬,女,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葛伟、付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建军

审判员刘建法

审判员刘进

书记员:

书记员王德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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