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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1执113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06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11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

被执行人:陈洪梅,身份证号码:,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被执行人:陈洪梅,女性,1976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云01执1135号,执行依据为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2708号裁决书。经查,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后并未向被执行人陈洪梅进行送达,属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琼

审判员冯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燕萍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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