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7民初1025号
当事人:
原告:崔倩,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
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唐坊镇新河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崔倩与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800元,半个月工资1700元,合计8500元;并以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约为1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到被告处工作,后被告方因环保问题被列入省、市关停淘汰类项目,并责令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实施停产治理。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终止。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关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金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但截至目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5月7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后因被告被责令实施停产治理,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金协议书》,约定:一、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31日终止;……四、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800元(原告的月基本工资3400元X工作年限18.07个月);五、被告多支付原告半个月工资;……。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800元及半个月工资1700元,合计8500元。2020年10月30日,包括原告崔倩在内的7人向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同样的请求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当日做出丰劳人仲案[2020]第2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崔倩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金协议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半个月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终止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金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800元,,被告迟延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给付原告半个月工资1700元,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故本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崔倩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被告给付之日的主张,因此利率于2019年8月20日才首次公布,此后于每月的20日公布一次,本院酌情依据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利率3.85%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曼丽经济补偿金6800元及半个月工资1700元,合计8500元;并支付原告以68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薛长久
书记员: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