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军与丁亮崇、潘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7民辖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7-12-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民辖22号
当事人:
原告:马绍军,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告:丁亮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告:潘兴桃,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马绍军与被告丁亮崇、潘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马绍军诉称,2016年8月28日,被告丁亮崇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马绍军借款人民币6000元,承诺2016年9月15日还清,逾期后经多次催讨丁亮崇仅还款1000元,尚欠5000元未还。丁亮崇于2017年4月26日给马绍军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7年4月27日还清。潘兴桃在保证书上以“张景元”的名字签字,保证如丁亮崇在2017年4月27日前未还清,则由保证人在2017年5月4日负责还款。二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请求:1、判令丁亮崇偿还借款5000元,潘兴桃承担连带清楚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马绍军属于该院退休干部,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遂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绍军属于原审法院退休干部,原审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周新建
书记员:
书记员何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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