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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彦霞、景兰芳与王兴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271民初2801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801号

当事人:

原告:韩彦霞(曾用名韩燕),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景兰芳,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王兴瑞,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彦霞、景兰芳诉被告王兴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韩彦霞、景兰芳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彦霞、景兰芳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彦霞、景兰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彦霞、景兰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运兴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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