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彦霞、景兰芳与王兴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甘0271民初2801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801号
当事人:
原告:韩彦霞(曾用名韩燕),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景兰芳,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王兴瑞,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彦霞、景兰芳诉被告王兴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韩彦霞、景兰芳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彦霞、景兰芳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彦霞、景兰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彦霞、景兰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运兴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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