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鹏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1民申14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1-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申14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鹏博,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群先,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樊峰,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鹏博因与被申请人梁群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2739号、本院(2018)豫11民终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袁鹏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刚
审判员刘俊杰
审判员张珂
书记员:
书记员孙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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