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2民终760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丁照明
审判员潘军宁
审判员张铁
书记员:
书记员仇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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