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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与曾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205民初9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917号

当事人:

原告:何飞,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缘(实习),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飞与被告曾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何飞以借款人公司倒闭无法偿还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建和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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