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与曾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205民初9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917号
当事人:
原告:何飞,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缘(实习),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飞与被告曾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何飞以借款人公司倒闭无法偿还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建和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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