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小辉与赵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811民初135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1355号
当事人:
原告:柳小辉,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柏林,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小辉与被告赵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柳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柳小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郝秀琴
书记员:
书记员王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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