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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小辉与赵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811民初135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1355号

当事人:

原告:柳小辉,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柏林,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小辉与被告赵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柳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柳小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郝秀琴

书记员:

书记员王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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