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统称原告)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1972民初67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675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8999X7。
法定代表人:陈友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泳凤,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王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刘伍雄
人民陪审员陈献惠
人民陪审员叶创忠
书记员:
书记员陈清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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