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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统称原告)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1972民初67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675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8999X7。

法定代表人:陈友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泳凤,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王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刘伍雄

人民陪审员陈献惠

人民陪审员叶创忠

书记员:

书记员陈清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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