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秀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421民初3527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1
案件内容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民初3527号
当事人:
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东戴河。
法定代表人:田国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殿才,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闫秀丽,女,1974年5月16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对被告闫秀丽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海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秀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君子
书记员:
书记员王长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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