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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建林、周生敏、杨学强、周艳玲、陈意强、王艳丽、李春雷、张靖、孟凡东、陈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523民初5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2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23民初563号

当事人:

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泽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志丽,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郑建林,男,4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周生敏,女,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杨学强,男,3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周艳玲,女,2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陈意强,男,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王艳丽,女,2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李春雷,男,2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张靖,女,2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孟凡东,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陈延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林、周生敏、杨学强、周艳玲、陈意强、王艳丽、李春雷、张靖、孟凡东、陈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尹巨刚

书记员:

书记员赵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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