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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杨文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303执2730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3执27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组织机构代码91350303567317244M。

法定代表人:蒋志雄,行长。

被执行人:杨文清,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闽030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陈国贵

执行员杨铸荣

执行员陈廷赟

书记员:

书记员陈清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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