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9号
当事人:
起诉人张荣国(兼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凤庆县人,住永德县。
起诉人王增智(兼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凤庆县人,住永德县。
起诉人张树平、张万洪、查字国、杨绍忠、林文洪、郑凤国、李子映、王清伟、李万先、张国信、罗爱平、杨智、茶映茂、于应超、罗爱华、李春彦、李言和、陈光和、李春龙、韩熙忠、时兴旺、王恒良、时郑军、王清钰、于茂军、王增礼、李付传、张明忠、陈光跃、李城、鲁汉廷、张卢忠、双志奎、冯之美、于茂山、时学忠、王朝信、李学富、时学勋、唐国平、王恒天、王恒德、李春茂、李朝华、双义厚、李光明、双兴奎、张菊英、双利奎、杨明昌、李安帮、双元奎、张赵军、字学忠、高家菊、时忠祥、张利邦、代永忠、李树旺、王朝增、杨绍先、张子元、李汉育、茶廷菊、李忠、杨勋、李长安、罗继刚、顾泽顺、颜富军、时应伟、杨才超、双礼厚、杨凌水、李廷芳、罗继胜、时郑兴、严和付、茶开宏、茶春光、罗尚美、张国宏、王朝兆、李子艳、李永华、李月琴、时泽友、胡秀英、张国军、茶国英、李国书、茶开发、张万全、字文明、鲁世军、王恒法、字文荣、王清明、李正义、张大海、李向阳。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荣国等103名(户)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永德县人民政府按照《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移民安置协议书》补足起诉人土地或折价补偿各种费用共计21148334元,并要求小湾水电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永德县人民政府为了移民搬迁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与搬迁户签订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移民安置协议书》属于一份行政协议,永德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行政协议实际上属于移民搬迁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系行政管理的范畴,对于起诉人张荣国等103名(户)移民起诉永德县人民政府不按照与起诉人签订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移民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荣国等103名(户)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赵铁夫
审判员赵文平
书记员:
书记员胡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