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0民初668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683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50250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纬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兰,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路齐民道**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米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思佳,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与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东建公司撤回对东丽城投公司的起诉。东建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2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傅郁
审判员刘书岳
人民陪审员康立稳
书记员:
书记员宋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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