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0民初668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683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50250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纬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兰,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路齐民道**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米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思佳,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与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东建公司撤回对东丽城投公司的起诉。东建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2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傅郁

审判员刘书岳

人民陪审员康立稳

书记员:

书记员宋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