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杨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洛执监字第9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2-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监字第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宏普,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辉。
审理经过:
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及业务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书记员:
书记员杨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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