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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杨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洛执监字第9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2-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监字第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宏普,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辉。

审理经过:

上海普金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及业务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书记员:

书记员杨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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