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振玉、徐淑令与滕国德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681执2595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20
案件内容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681执25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滕振玉。
申请执行人徐淑令。
被执行人滕国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振玉、徐淑令与被执行人滕国德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元判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晓云
书记员:
书记员孙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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