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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振玉、徐淑令与滕国德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681执2595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20
案件内容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681执25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滕振玉。

申请执行人徐淑令。

被执行人滕国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振玉、徐淑令与被执行人滕国德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元判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晓云

书记员:

书记员孙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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