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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临执字第147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14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朱卫亮,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文祥,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君、朱卫亮、王文祥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君、朱卫亮、王文祥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君、朱卫亮、王文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君、朱卫亮、王文祥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永军

审判员郭宗威

审判员边洪镇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李艳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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