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才、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127财保6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7财保6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杨志才,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申请人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华宾,职务:厂长。
审理经过:
住址:高邑县。
被申请人薛华宾,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藁城市。
申请人杨志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及薛华宾名下的财产共计2500000元(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名下股权、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厂房、料棚、厂内存放的所有瓷砖,薛华宾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杨志才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913014000041S000032,担保金额:2500000元整)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志才与被申请人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薛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及薛华宾名下的财产共计2500000元(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名下股权、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厂房、料棚、厂内存放的所有瓷砖,薛华宾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娟
书记员:
书记员郭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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