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并法减字第46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4-06-03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并法减字第460号
当事人:
罪犯于春平,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同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春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春平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7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春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晓宇
审判员郭秀华
审判员刘巍巍
书记员:
书记员徐鲜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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