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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曹丹、陈海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辽1081民初370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26
案件内容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081民初37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46468739X4,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国、薛红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丹,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告:陈海君,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为与被告曹丹、陈海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丹、陈海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曹丹对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生判决书中确定杨晓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还款责任;二、判令被告陈海君对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生判决书中确定杨晓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5日,杨晓明、曹丹、冯琳、佟艳阳、高文涛、陈海君以三户联保方式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每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六人均为联保小组成员,彼此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担保协议。因杨晓明欠款到期尚未归还,诉至贵院,经(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判令杨晓明履行还款义务,冯琳、高文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曹丹系杨晓明的妻子,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理应对杨晓明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海君系高文涛的配偶,是杨晓明欠款的担保人,且在担保协议中签字确认,理应对杨晓明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丹、陈海君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曹丹与杨晓明系夫妻。被告陈海君与高文涛系夫妻。2016年12月19日,曹丹与杨晓明,陈海君与高文涛均签订了《共同还款确认书》。每份《共同还款确认书》确定向农业银行借款的金额为100万元。2017年1月15日,农业银行(甲方)与冯琳、高文涛、杨晓明签订了《多户联保协议书》。《多户联保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任何一成员向甲方申请贷款,其他各方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乙方成员对该期间甲方向乙方任一方成员发放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冯琳、佟艳阳、高文涛、陈海君、杨晓明、曹丹均在《多户联保协议书》签字。冯琳、高文涛、杨晓明各向原告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采用三户联保方式,联保小组成员为高文涛、冯琳、杨晓明。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年利率为6.525%,逾期利率为9.7875%。

借款到期后,高文涛、冯琳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截至2018年2月12日,杨晓明尚欠贷款本金800,907.93元、利息12,324.81元。原告农业银行于2018年1月19日将杨晓明、曹丹、高文涛、冯琳诉至本院,要求:一、杨晓明偿还尚欠贷款本金884,178.32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二、高文涛、冯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907.93元,利息12,324.81元,并给付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高文涛、冯琳负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多户联保协议书、共同还款确认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与冯琳、佟艳阳、高文涛、陈海君、杨晓明、曹丹达成的《多户联保协议书》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在杨晓明未还清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被告曹丹、陈海君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农业银行要求被告曹丹、陈海君就本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晓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丹、陈海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丹、陈海君就本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晓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曹丹、陈海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曹凯

审判员刘珍秀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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