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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1执105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10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项某,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益君

审判员王金荣

审判员侯保中

书记员:

代书记员季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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