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1执105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10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项某,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益君
审判员王金荣
审判员侯保中
书记员:
代书记员季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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