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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学与张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吉0282民初31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82民初3151号

当事人:

原告:韩文学,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张金信,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韩文学与被告张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金信偿还欠款5000元,2、诉讼费由张金信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春,张金信向我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6月20日还款,协议到期后,我多次找张金信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张金信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春,张金信向韩文学借款30000元用于儿子结婚。2010年,张金信偿还韩文学25000元,尚欠5000元,后张金信为韩文学出具了欠据,约定2017年6月20日偿还欠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金信向韩文学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张金信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韩文学要求张金信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金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韩文学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金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昊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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