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帕尔古丽·吉拉洪、陈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新2827民初46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464号
当事人:
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女,1964年7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陈文杰,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和静县得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西路。
负责人:朱明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其含,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与被告陈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7元,减半收取27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依帕尔古丽·吉拉洪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雷新伟
书记员:
书记员萨仁通力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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