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与刘连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长民初字第22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5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2226号
当事人:
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勤。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
审理经过:
原告三丰公司与被告刘连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经原告三丰公司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这了第201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诉讼中,原告三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丰公司以其与被告刘连勤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丰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山燕妮
代理审判员杨霖
代理审判员田力
书记员:
书记员张慧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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