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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伟与甄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2民终100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2-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100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伟,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泉,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保伟因与被上诉人甄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上诉人吴保伟一审确认的地址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邮件被退回,理由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吴保伟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保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木子

审判员孙乾辉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雪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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