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廷元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2执932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932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谭廷元,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谭廷元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刑初9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须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行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须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浩新
审判员杨晋广
审判员许腾
书记员:
书记员朱江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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